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青岛房某盗窃案辩护词(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成信荣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7日
辩 护 词(文中人物为化名)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依法接受上诉人房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本案二审上诉人房某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卷宗,会见上诉人,我对案情有了比较细致的了解。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辩护,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全面考虑,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依法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首先,上诉人应当构成自首。从案件事实方面,上诉人在受害人孙某打电话让他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立即前往,并不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被查获归案,以及一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已经发觉上诉人的罪行,但他未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而认为上诉人不构成自首并不准确。在他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已涉嫌犯罪,更不用说掌握他的犯罪事实了。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该案属于熟人作案,只有他无法排除嫌疑也是不正确的,一是孙某的熟人很多,不限于他们调查的那些人,无法排除嫌疑的人自然不只是他;二是他们无法排除上诉人的嫌疑,不等于他们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他接受了测谎,测谎的结果也不利于他,但测谎结果并不是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测谎结果证明他说谎,但这不能证明他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已经通过测谎结果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他虽然是经过测谎且结果不利自己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妨碍他的行为构成投案自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 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测谎结果不利于被测试人,它就只能作为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的线索或作为其他有罪证据的一种补充证据,还必须收集到足够的其他有罪证据,才能认定被测试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不能仅凭测谎结果认定被测试人有罪。司法机关在运用测谎检查进行刑事侦查或者使用测谎结果进行定罪量刑时,都不能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即测谎的结论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证据,因此不能依据测谎的结果来认定掌握了被测谎人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中,方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并无任何法定证据证明他实施了犯罪,因此对他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罪行不认定为自首是不正确的,他在公安机关的这段时间应当是因形迹可疑接受盘问,然后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罪行,当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的情形;另一方面,他投案之时,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毫无保留的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愿意接受处罚。也就是,无论从他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时间,还是供述的内容,均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行为系自首也因为他具备自首的心理基础。他是受害人的亲戚,平常和受害人居住在一个房间之内。受害人放在床下的钱款,因属于受害人控制,上诉人应当认为那就是受害人的钱款,基于他们之间这么近的亲戚关系,上诉人在窃取这些钱款的时候,心里也许认为那并不是盗窃,钱拿走了去花,大不了花了再还;如果他知道那并不是孙某的钱,也许他并不会也不敢去拿走的。所以当孙某打电话让他去公安机关的时候,他并未躲避;当测谎之后,他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所以马上自首。他不象通常罪犯所做的那样、去百般抵赖而不是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从法律规定方面,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上诉人在自首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赃款全部退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没有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应当对上诉人减轻处理,原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万元明显量刑畸重,此判决结果一出,令周围人愕然。如此处罚不见得会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三,希望人民法院也能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考虑他整个家庭状况。就像他在上诉状中所说,他第一次结婚,有三个孩子,过早的承担了家庭的重担,不幸中年丧偶,男孩又患精神分裂症,生活一直艰难;再婚后又有了男孩,还没有成家;家中还有七十岁的父亲和六十六岁的母亲。就在今年他的案子开庭那天,妻子和两个孩子都遇车祸受伤。考虑到他是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依法据情减轻处罚上诉人,既有利于上诉人的自我改造,重新做人,也有利于他的家庭的稳定和延续,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受害人孙某现在还是和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请求书》所表明的态度一样,原谅上诉人的行为,希望二审法院减轻对他的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为盼。辩护人成信荣律师                          年  月  日附:本案房某二审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资料

成信荣律师
电话:15001712…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